在2008年的“两会”上,
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就提出在建国60周年国庆之际对部分犯罪者进行特赦。吴刚建议赦免9类罪犯。这9类罪犯包括:法律已经变更,原来的犯罪行为现在法律已经废止其刑,或者应受较轻之刑罚,但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犯罪人没有享受减刑机会等,此外还包括国际通例规定可享赦免权的,如75岁以上老人。
笔者认为:国庆60周年特赦可以对以下六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对年满75周岁以上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
特赦75周岁以上的罪犯符合国际上各国特赦的通例、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特赦这些老年罪犯,充分彰显国家的人文情怀,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二、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
这些当年的“少年犯”在服刑时间过半以后,对当年的犯罪行为痛悔不已,只要他们确已悔罪并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可以对他们一律特赦。他们未来的人生之路还很长,被特赦以后会牢记国家对他们的恩宥,会用自己的努力来报效国家。对他们特赦,充分彰显国家对年轻罪犯的宽容,显示国家博大的胸怀,足以激发年轻人的爱国情怀。
三、对年满60岁以上、身体确实有病或残疾、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老病残罪犯一律特赦
老病残服刑人员是监狱管理的一个沉重负担。这批人在服刑人员中占有了一定的比例。
四川省2008年假释了老病残服刑人员2000多名。全国监狱关押的老病残罪犯估计在10万名左右。将这批罪犯特赦,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充分显示了国家的宽广胸怀。
四、对已获假释的各类假释犯人一律特赦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据此,国庆60周年特赦可以对这些假释犯一律特赦,使他们早日溶入社会。他们会感激国家的恩宥,以自己的努力来回报国家。
五、对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轻罪犯一律特赦
这些轻罪犯在整个在押服刑人员中占有了相当的比例。他们所犯罪行本来就属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他们被特赦之后,对国家心存感恩,会用自己的努力报效国家。
六、对各类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且被特赦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过失犯罪的罪犯一律特赦
各类过失犯罪者在犯罪时由于非故意的原因,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以上限定的条件下对他们特赦,对社会无危害性,他们会感激国家的恩宥,用自己的努力报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