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结婚女人的思想
提问人:渲染人生
发布时间:2019-05-06 02:49:04
更新时间:2022-06-07 03: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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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视家族的意志,轻视个人的想法
正如上文对婚姻的定义,婚姻的目的是以传宗接代为中心任务,始终离不开对祖先的
祭祀和对后代的延续,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婚姻对于家族的关系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为
轻微。
婚姻的目的中一直没有提到夫妻两人,所以男女的结合要顾及到夫妻本人的想法几乎
是不可能的。婚姻之所以合两姓之好,只要是两姓的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
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的长辈亲属,尤其是男性,拥有绝对的主婚权,他们可以命令子
女与某个人结婚,社会舆论和法律都会支持他们的做法,承认他们的权威,并且不允许子
女违抗。
2
.
重男轻女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同时也是父系氏族社会,男
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也一直传承下来。婚姻中的重男轻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婚
姻的确定过程中重视直系亲属中男性长辈的意志。从婚姻的仪式上来看,没有一项仪式不
要经过家中男性长辈的过问,从纳采来看,媒婆都是说某(壻父之名)使某(媒人自称)
纳采,问名时说某(壻父名)将加诸卜请问名。另一种情况便是婚姻关系确立以后,在婚
姻生活中的男尊女卑,中国传统社会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性要有三从四德,没有独立的
意志,女子出嫁的时候,父母会告知她:“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从出嫁之日起,她便
由父权之下移交夫权,丈夫代替了之前的父亲,所以古人说夫为妻纲,与君臣、父子、夫
妇并列。
3
.
中国传统社会长时期的纳妾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制,社会和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在一个家庭里共
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只承认其中的一人是他的妻子,其余的则是妾,可以称之为一妻多妾
制,天子诸侯也只能有一个皇后或者一位夫人,其余的都是妃嫔,所以古人说:“诸侯无
二嫡”,又说“并后匹嫡,两政祸国,乱之本也”。聘则为妻奔是妾,妾是买来的,根本
不能行婚姻之礼,不可以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妾在家长的家
长并非家属的一员,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份
而获得亲属的身份。她与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也没有亲属的服制(服制又称丧服制
度,是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一般按亲疏
远近关系分为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外不为亲)。
4
.
解除婚约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古代并不是没有离婚的情况,婚姻的解除也并不少见,一般来说,婚姻的解除
有三种情况。
(1)
七出
上文也提到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是以祖先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如果婚姻不能达
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解除。因此七出的条件除了窃盗一项仅关系到人的道德丧失之外,
其余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七出在不同的时代在法律上的秩序是不一样的,秩序的先后
表现着当时社会对于七出的着重点的不同。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
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不顺
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
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要注意的是有“三不去”不在七出之限,根据《家语》中的说法,“有所取无所归
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为三不去,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
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
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
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
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
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2)
义绝
除了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个条件是义绝。义绝包括丈夫对妻族、妻子对夫族的殴杀
罪,奸非罪,以及妻子对丈夫的谋杀罪。夫妻本为义合,恩断义绝,断难相处,所以这些
行为都被视为离婚的客观条件。不同之处在于,七出是作为丈夫一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
婚与否,其权在于丈夫,而义绝则作为离婚条件,有犯下罪的必须强制离异,其权在于法
律。七出是单方面的,义绝则是双方的。所以妻子无七出和义绝的情况或者犯了七出而有
三不去,便不能休去妻子,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的,而且法律所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
勒令离去的妻子还必须被追回来相聚。若犯了义绝的行为则任何一方都不允许不离婚,应
该离婚却不离婚的人也会有处分,唐、宋的法律处徒刑一年,明、清的法律规定杖责八
十。
(3)
协离
上述两个条件可以看出传统文化中婚姻的解除是以家族为前提的很少涉及夫妻本人的
意志。但是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的说夫妻绝对没有意志可言,丈夫单方面的离婚固然不生
效,妻子单方面的意志更是有背妇道,但是双方同意的离婚则是法律所承认的,所以虽然
不符合七出义绝的条件,只要夫妻不和并且两人都愿意离婚,则在许可的范围内。
(二)传统社会的家庭种类及特点
由于家庭是一个动态概念,因而不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家庭模式。不过,根据其组织
结构的不同,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样式,即:
(1)
核心家庭,即由夫妻及其子女所组成的家
庭,即小家庭。
(2)
主干家庭,即由夫妻及其已婚的儿媳和他们的子女,还有未婚的儿女
所构成,因而主干家庭,一般都必须包括三代人。不过,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即父母双亡
之后,弟兄仍未分爨,而由长兄担任家长的,这也可视为主干家庭。
(3)
复合家庭,亦即大
家庭。这是由三代以上的成员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家族。其中不仅包括祖父母,也包括堂
祖父母;不仅包括直系的兄弟和未婚的姊妹及已婚弟兄的子女,也包括堂兄弟和未婚的姊
妹及已婚弟兄的子女。如果以主干家庭计算,便包括两个以上主干家庭;如果以核心家庭
计算,则至少包括三个以上核心家庭。当然,特殊情况也是有的。如果祖父辈为两兄弟,
其一无嗣,以致唯一的继承人便只得一房双祧。这种家庭,就其性质而言,仍属复合家
庭。
对于春秋以前中国的家庭制度,尤其是庶民以下的下层人民的家庭制度,目前国内尚
缺乏深入的研究。从《诗经》所提供的资料看,如“同我妇子,饁彼南亩,田睃至喜”
(
《幽风·七月》
)
,“或来瞻女,载筐及莒,其馕伊黍”
(
《周烦·良耜》
)
等等诗句,所
反映出的似乎是一种核心家庭的情景。但是,据《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商鞅变法的措
施之一,便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可见即使在战国时期,主干家庭也
一定不少,否则就无须以法律的形式,迫使家庭析产分爨。因此,可以推测,在战国以
前,主干家庭当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家庭样式。
战国以后,庶民以下的下层家庭,则可以断定,核心家庭已成为了主要形式。据《汉
书·食货志》记载,战国时魏国的李悝以五口为当明一个农民家庭的标准人数;而班固也
以五口之家作为汉代农民家庭的标准人数,这样的人口似乎很难断定其为主干家庭。诚
然,自汉兴以来,复合家庭日渐兴盛,但核心家庭仍为其基本模式。及至魏晋南北朝,虽
为世族制度的鼎盛时期,但核心家庭仍是当时家庭制度的基本模式。《魏书·裴植传》
谓:“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分爨,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
俗也。”可见江南的析产分爨更为普遍。正是这个缘故,以致在宋世祖孝武帝时,周朗指
出:“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
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又嫉谚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革其风。先
有善于家者,即务其尝,自今不改,则没其产。”
(
《宋书·周朗传》
)
这种情形,直到隋
唐以后,随着宗族制度的日渐兴盛,才日渐受到抑制。
在核心家庭条件下,对父母的赡养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在析产时,父母自留一份,以
养老;
(2)
若父母本无恒产,在丧失劳力之后,则由诸子分担其养老之资:或轮流供养,或
分别集资。不过,无论是前一种形式还是后一种形式,对于贫穷的家庭来说,丧失了劳力
的父母,其处境大多是很可怜的。唯其如此,在后来的发展中,主干家庭便日渐成为了一
种主要的家庭模式。
总的来说,复合家庭固然合乎中国传统的礼教,并因而受到社会的扬乃至朝廷的表
彰。但是,这种家庭的维持却是相当艰难的,家长不仅需要一个“忍”字,更重要的还必
须有相当的领导才具,并保证在分配上的公平。因此,同主干家庭、核心家庭相比较,这
种家庭模式始终是为数不多的。
三
.
当代文化背景下我们对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家庭观的思考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西方文化不断传入中国,西方那种崇尚自由的
精神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认同,这点在现代人的婚姻家庭观上体现的特别明显。二十
世纪
80
年代以后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
1979
年,中国的粗离婚率为
0.3
‰,此后持续递
增,
1990
年上升到
0.7
‰,到
2000
年的粗离婚率近
1.0
‰,而到了
2003
年,离婚率则达
到了
2.1
‰。在当代的文化背景下婚姻自由既包含了结婚自由,也包含了离婚自由,这在
传统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在传统文化背景下,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是夫妻两人就能
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我们无法一口认定那种观念更好,因为是产生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
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婚姻谁都想拥有,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社会的婚姻更持久,家庭的完
整性更高,这可能是我们最应该从传统社会的婚姻家庭观中可以去研究学习的内容。
@七年求
发表于 2022-06-07 03:36:28